关于印发《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总部(分支机构)在我市发展的意见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4.09.19

各县市区委、人民政府,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,市委各部委,市政府各部门,各重点企业,各高等院校,各人民团体,潍坊军分区:

《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总部(分支机构)在我市发展的意见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自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

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12年8月2 日

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总部(分支机构)

在我市发展的意见

积极引进和大力发展企业事业单位总部(分支机构),是集聚生产要素资源、推进全市转型发展、加快建设 “创新潍坊”的必然要求和战略举措。为强化政策优势和配套服务,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,吸引更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和分支机构进驻潍坊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一、 积极引进和发展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

(一)明确认定标准

引进和发展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,按照自愿申请、社会公示、政府审核、动态评估的程序进行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、标准的,可申请认定为企业总部,适用相关扶持政策。

1、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政策。

2、在潍坊市域注册成立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
3、具有管理、运营、研发、采购、销售等全部或部分总部职能。

4、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,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(金融业除外)。

5、符合下列条件、标准之一:

(1)上年度美国《财富》杂志评选公布的“全球最大500家公司”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。

(2)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。即符合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》(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)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。

(3)中国企业联合会、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企业;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企业;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连锁100强企业;权威机构公布的上年度国内其他行业100强企业。

( 4)国家和有关部委确定的大企业(集团)。即国务院、省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;银监会、保监会、证监会管理的全国性金融企业总部及其一级分行(公司)或单项业务总部;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烟草、铁路等企业在潍坊设立的总部、区域总部。

(5)新能源、信息网络、新材料、生命科学、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年营业收入全国排名前50名的领军企业。

(6)符合潍坊企业总部认定行业标准(见附件1)。

总部企业在潍坊市设立研发、管理、销售、采购、财务中心等可认定为分支机构。

不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,但税收在我市缴纳的市外投资企业,参照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执行相关政策。

(二)加大奖励补助

1、税收补助政策。对新引进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,自运营之日起,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前三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,后两年每年给予50%补助,主要用于企业管理层奖励和技术研发等。对现有总部企业,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,对上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20%以上部分,按30%奖励企业法人,奖励金额上限为500万元。

2、办公场所补助政策。对引进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,按照500元/m 的标准,给予一次性补贴;租赁办公用房的,三年内给予房租60%的补贴。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;补贴期间,办公用房不得出(转)租出售,不得改变用途。

3、高端人才资助政策。对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的高层次人才,按照相应标准落实人才引进激励政策。企业连续聘用的高管人才,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三年内每年给予等额奖励。

4、引荐人奖励政策。对引进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实现税收的,按企业首个会计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10%给予引荐人补助,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对引进境外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的,予以加倍补助。

5、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对引进的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,在同等条件下,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,优先纳入财政政策、产业投资平台扶持范围。

对金融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激励政策,按照《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》(潍政办发〔2010〕64号)执行。

(三)强化配套服务

1、简化审批程序。新设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办理注册登记时,对法律、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,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。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潍坊开展连锁经营,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,可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,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。

2、强化用地支持。各县市区、市属开发区新引进的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所需办公用地,由国土部门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,合理设定出让条件,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给予保障。对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(分支机构)研发、销售、设计、财务、信息中心用地,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,优先保障供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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