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

发布日期:2014.09.19

  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

  潍政办发〔2013〕14号

为进一步鼓励重点产业投资,促进转方式调结构,推动全市创新发展、科学发展,制定全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政策适用于现代制造业基地、现代物流基地、现代农业示范基地、文化创意旅游基地,新型城镇化体系和水资源水生态、交通枢纽、能源保障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及相关引荐人。

二、新上类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

对达到投资额度和强度标准 (见附件)的新上项目,适用以下政策:

(一)土地优惠政策。优先保障本类项目用地,一事一议确定土地优惠价格。

(二)财政补助政策。本类项目投产运营并认定后,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弥补政府付出的土地成本后,按投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,补助额的30%用于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;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足弥补政府付出土地成本的,项目单位自行补足。

(三)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。本类项目除缴纳环保和水资源方面的收费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,免缴其它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。本地企业改扩建项目达到投资标准(见附件)的,享受与新上类项目同等优惠政策。能独立核算的改扩建项目,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兑现政策;不能独立核算的,按企业全部税收地方留成增长25%以上部分兑现政策。

三、现有企业类适用的优惠政策

对无新上项目的现有企业,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,自2013年起,每年比上年增长25%以上的部分,等额补助相应企业。其中,若在本政策30%用于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;执行期内,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达不到25%增幅的部分,则在下年度扣回或由企业用现金补齐。

四、总部经济类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

新引进企业总部、区域总部以及独立注册的研发等分支机构,在市域内纳税的,适用以下政策:

(一)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,按照500元/㎡的标准,给予一次性补助;租赁办公用房的,3年内给予房租60%的补助。每个总部(含分支机构)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。

(二)自运营之日起,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5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,补助额的30%用于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。

(三)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,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从聘用起连续5年内给予高级管理人员80%补助。

五、项目引荐人补助政策

(一)对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的引荐人(包括单位、法人、社会自然人),在所引项目开工建设一年内,先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‰预付经费补助;投产运营并认定后,再按实际总投资额的 5‰进行经费补助清算。最高补助额500万元。

(二)对引进企业总部、区域总部的,按首个会计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10%给予补助。最高补助额500万元。

(三)对引进境外资金投资、境外总部的,按境内项目引荐人补助标准双倍进行补助。

六、部门、单位招商经费保障政策

(一)对部门单位按照转变作风要求节约的行政支出,不在部门经费预算中作相应压减,均调整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。

(二)对已明确重大招商项目的部门单位,可向财政预借部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,在兑现引荐人经费补助时扣回。

七、相关配套服务政策

(一)政府主导设立的政策性投资、风险投资、金融担保机构,以及各类政策资源,优先扶持重点领域招商项目。

(二)对招才引智、招院引所项目,执行《关于更大力度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扶持工作的意见》(潍发〔2012〕9号)、《关于加快推进招院引所工作的意见》(潍政发〔2012〕42号)相关激励政策。

八、其它事项

(一)对贡献突出的重大投资项目,实行一事一议确定优惠政策。

(二)同一项目主体只能享受新上类、现有企业类、总部经济类三类优惠政策中的一类,不能重复享受。

(三)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支出,由市与县市区(含市属开发区)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别负担。

(四)各县市区 (含市属开发区)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
(五)本政策由市财政局、市招商局负责解释,市级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

(六)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。本政策实行后,《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》(潍政办发〔2012〕14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标准及优惠政策明细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