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坊高新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

发布日期:2012.10.25

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节约土地、突出特色、形成优势。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,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,结合高新区实际,特提出以下意见。

一、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

(一)指导思想: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努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,积极引进或培育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总部,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,提升高新区的综合竞争力。

(二)基本原则:总部经济和区域发展相结合;总部经济和产业导向相结合;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相结合;培育总部和引进总部相结合;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。

二、产业重点与产业导向

(一)引进总部的重点:在培育区内企业总部的基础上,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来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、营销等职能型总部,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、市民营企业来区设立总部。

(二)产业导向:以电子信息、生物医药、新能源、机电一体化设备、新材料等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;以软件及信息服务、商贸与物流、金融服务、中介服务、文化产业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。

三、认定条件与标准

从高新区外引进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实行统一核算,在高新区纳税登记,并在高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,且符合以下条件,经认定可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。

1、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(集团);

2、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国内民企100强企业;

3、各类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;

4、在高新区外投资或授权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;

5、金融、保险、房地产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;制造业和商贸、物流服务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,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;其它中介、文化产业、软件和信息等现代服务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,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。

四、优惠政策

(一)对从高新区外引进、在高新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,自投产运营起,按其上交税金区级财政留成部分,三年内每年给予100%补助;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100%扶持;在高新区内建设总部大楼、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,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能力给予适当补贴。

(二)来高新区总部设立科研中心的,按照高新区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(三)高新区的总部企业,享受高新区“无费区”的政策。

(四)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,设立生产基地,符合高新区政策导向的,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。

(五)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和高管人员,优先安排优惠价格入住高新区专家公寓,按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,自引进之日起,三年内每年给予80%补助,并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高新区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。

(六)对促成区外企业总部进驻高新区的个人(不包括公务员)或中介组织,按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。

(七)对于财政贡献显著的企业总部,经认定后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和“一企一策”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
五、配套与服务

1
2
跳转到